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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招投标)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招投标)罚〔2024〕2号

来源: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1-10 字体大小:


当事人:叶飞

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3715

住      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嘉苑26栋1304房

当事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案,经本机关调查,情况如下:

2024年8月19日,州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在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正力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8月21日,州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月22日,执法人员在该项目招标人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调取了《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经初步调查,湖南正力公司在参加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古丈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以下简称“古丈高农二标”)投标过程中,涉嫌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及信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案件属于我机关管辖。9月2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本案立案调查。

9月22日,我机关向湖南正力公司邮寄发出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州农(招投标)限提〔2024〕2号)被退回,且执法人员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叶宇仁、当事人叶飞取得联系。11月26日,经湖南正力公司授权委托该公司经理杨逸飞处理相关事宜,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杨逸飞进行了第一次询问调查、证据确认和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了《送达地址确认书》。12月6日,经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调取了湖南正力公司在参加“古丈高农二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投标电子文件。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招标人古丈农业农村水利局该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湖南正力公司被委托人杨逸飞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调查、证据确认和同步录音录像。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4年5月27日,湖南正力公司(已处罚)参与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古丈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投标;6月20日,确定湖南正力公司为中标第一候选人;7月11日,湖南正力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的中标人;7月24日,当事人代表湖南正力公司和招标人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签署了该项目中标金额为4137229.17元的施工合同。8月19日,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向湖南正力公司发出“古丈高农二标”项目施工合同无效的告知函(古农〔2024〕6号),确定与湖南正力公司签署的合同无效;11月14日,湖南永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为湖南正力公司支付了投标违约保证金。

通过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确认,湖南正力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将《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由叶飞变更为陈河清;2023年1月18日,法人代表由陈河清变更为叶宇仁。经信用中国(湖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湖南正力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故湖南正力公司在此项目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文件的法人代表印章及签名、《信用报告》和《营业执照》信息与调查结果不相符,为虚假证明材料。

本案当事人叶飞代表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参与古丈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投标和施工合同签署过程,其使用了虚假的《信用报告》和《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材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以下证据为证:

1.案件受理审批表及附件29页,证实该案件的来源。

2.立案审批表(州农(招投标)立〔2024〕1号)共2页,证实湖南正力公司被立案调查。

3. 湖南正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及内资企业基本情况共6页,证实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法人变更情况及其主体资格。

4. 湖南正力公司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2页,证实被询问人调查取证资格。

5.“古丈高农二标”项目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招标公告共25页,证实该项目发布的公开招标信息。

6.“古丈高农二标”项目招标文件共274页(见证据提取单),证实该项目的招标要求。

7.“古丈高农二标”项目第一次、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及变更公示、中标结果共7 页,证实湖南正力公司参加此次招标活动。

8. 湖南正力公司参加“古丈高农二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440页(见证据提取单),证实叶飞代表该公司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活动。

9.评标报告205页(见证据提取单),证实湖南正力公司和其他13家公司参加此项目的竞标活动。

10. 湖南正力公司与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签订的“古丈高农二标”项目施工合同30页,证实该公司已经中标该项目并由叶飞代表湖南正力公司签署施工合同。

11.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告知函 (古农〔2024〕6号)1页,州农业工程项目监督建议书1页,证实湖南正力公司被取消该项目此次中标资格。

12.《协助调查函》(州农(招投标)协助〔2024〕1号、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州农(招投标)限提〔2024〕2号) 共3页,证实湖南正力公司被调查过程。

13.被委托人杨逸飞第一、二次讯问笔录共13页、同步视频录像光盘1张(见证据提取单),证实湖南正力公司被调查询问过程。

14. 招标人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古丈高农二标”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4页,证实该项目的招标、评标、中标及叶飞代表湖南正力公司签署施工合同过程。

15.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丈县分公司负责人询问笔录4页,证实叶飞找其成立古丈县分公司由他公司负责此项目的施工。

16.湖南永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为湖南正力公司支付了投标违约保证金复印件2页,证实湖南正力公司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约。

17.在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的湖南正力公司投标文件,招标、公示、中标通知拷贝光盘1张,证实该公司与该项目的投标过程。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向当事人叶飞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农(招投标)罚告〔202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叶飞代表湖南正力公司在参加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古丈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信用报告》和《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属于该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之规定,其行为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标项目金额4137229.17元计算,对当事人叶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叶飞处以该公司罚款金额24823元的百分之七罚款人民币1737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扫码支付或转账至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43001510073050002263),转账缴纳罚(没)款必须附言: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码具体见湖南省非税缴款通知书)。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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