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招投标)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招投标)罚〔2024〕1号

来源: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12-30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招投标)罚〔2024〕1号

当事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88985962H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6-7005

法定代表人:叶宇仁

当事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一案,经本机关调查,情况如下:

    2024年8月19日,州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在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正力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8月21日,州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8月22日,执法人员在该项目招标人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调取了《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在参加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古丈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以下简称“古丈高农二标”)投标过程中,涉嫌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及信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湖南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案件属于我机关管辖。9月2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9月22日,我机关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州农(招投标)限提〔2024〕2号,无法联系其法定代表人叶宇仁、负责人叶飞。11月26日,经当事人授权委托该公司经理杨逸飞处理相关事宜,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杨逸飞进行了第一次询问调查、证据确认和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了《送达地址确认书》。12月6日,经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调取了当事人在参加“古丈高农二标”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投标电子文件。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招标人古丈农业农村水利局该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12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杨逸飞进行了第二次询问调查、证据确认和同步录音录像。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4年5月27日,当事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古丈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投标6月20日,确定当事人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第一候选人7月11日,当事人被确定为该项目的中标人;7月24日,当事人和招标人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签署了该项目中标金额为4137229.17元的施工合同。8月19日,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当事人发出“古丈高农二标”项目施工合同无效的告知函(古农〔2024〕6号),确定与当事人签署的合同无效。11月14日,湖南永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支付了投标违约保证金。

通过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确认,当事人于2022年5月9日,将《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由叶飞变更为陈河清;2023年1月18日,法人代表由陈河清变更为叶宇仁。经信用中国(湖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被列失信被执行人。故当事人在此项目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文件的法人代表印章及签名、《信用报告》和《营业执照》信息与调查结果不相符,为虚假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为证:

1.案件受理审批表及附件29页,证实该案件的来源。

2.立案审批表州农(招投标)立〔2024〕1号共2页,证实当事人被立案调查。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及内资企业基本情况共6页,证实当事人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法人变更情况及其主体资格。

4.当事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2页,证实被询问人调查取证资格。

5.“古丈高农二标”项目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招标公告共25页,证实该项目发布的公开招标信息。

6.“古丈高农二标”项目招标文件共274页(见证据提取单),证实该项目的招标要求。

7.“古丈高农二标”项目第一次、第二次,中标候选人及变更公示、中标结果共7 页,证实当事人参加此次招标活动。

8.当事人参加“古丈高农二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440页(见证据提取单),证实当事人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活动。

9.评标报告205页(见证据提取单),证实当事人和其他13家公司参加此项目的竞标活动。

10.当事人与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签订的“古丈高农二标”项目施工合同30页,证实当事人已经中标该项目并签署合同。

11.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告知函 古农〔2024〕6号1页,州农业工程项目监督建议书1页,证实当事人被取消该项目此次中标资格。

12.《协助调查函》州农(招投标)协助〔2024〕1号、2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州农(招投标)限提〔2024〕2号 共3页,证实当事人被调查过程。

13.被委托人杨逸飞第一、二次讯问笔录共13页、同步视频录像光盘1张(见证据提取单),证实当事人被调查询问过程。

14. 招标人古丈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古丈高农二标”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4页,证实该项目的招标、评标、中标及合同签署过程。

15.湖南正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古丈县分公司负责人询问笔录4页,证实由该公司负责此项目的施工。

16.湖南永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支付了投标违约保证金复印件2页,证实当事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约。

17.在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取的当事人投标文件,招标、公示、中标通知拷贝光盘1张,证实当事人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过程。

18.地址送达确认书1页,证实当事人所需的送达方式。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农(招投标)罚告〔202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参加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古丈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信用报告》和《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之规定,其行为属于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标项目金额4137229.17元计算,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六罚款人民币24823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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