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肥料)罚〔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肥料)罚〔2024〕1号
当事人:泸溪县武沅化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707486358E,法定代表人:龚天喜。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
2024年6月18日,本机关接到湘潭市农业农村局转交的关于“泸溪县武沅化肥厂涉嫌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钙镁磷’土壤调理剂肥料产品线索移送书”。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于6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6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湘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取相关证据。7月2日向泸溪县武沅化肥厂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对其公司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检查。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泸溪县武沅化肥厂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4吨货值2400元(600元/吨),违法所得2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湘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岳塘区为民种子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实零售商采购涉案肥料的数量及金额。
2、湘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岳塘区为民种子店经营者的进销货凭证及退货凭证。
3、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实该涉案肥料的生产销售情况。
4、当事人及零售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实当事人、零售商的基本情况与实际信息无误。
5、销售凭证。证实涉案肥料的销售数量和金额情况。
6、证明材料1份。证实当事人生产的肥料有可自用的基地。
本机关于2024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肥料)告〔202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土壤调理剂,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二、肥料登记受理和评审要求;(四)“关于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目前农业部登记的肥料(不含微生物肥料)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为:1.大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缓释肥料、农业用硝酸钾、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2.中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3.微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4.有机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5.土壤调理剂。6.农林保水剂。”土壤调理剂属于肥料产品。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该4吨“钙镁磷”土壤调理剂不属于上述免于登记的肥料产品,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肥料)》“序号:1;违法情节: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3、罚款1440元;
罚没款合计384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扫码支付或转账至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缴纳罚(没)款必须附言: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码具体见湖南省非税缴款通知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