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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州农(兽药 )罚〔202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州农(兽药 )罚〔2023〕6号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0-26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兽药)罚〔20236

当事人:永顺泽家加成饲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7MA4T9C7662,经营地址永顺县。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8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经营门店检查,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通过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8月14日,在永顺县农业农村局查询当事人办证信息9月7日,调取了当事人的进货凭证。

经调查当事人在没有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以下兽药:

1.万升®血痢球虫鸡痘灵黄连解毒片与恩诺沙星片双联包,数量共75包。其中黄连解毒片的生产许可证号:(2012)兽药生产证字20026号;批准文号:兽药字(2013)200265177;生产厂家:广西北流市健昊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规格为0.2g*20片;生产日期:2020年11月3日,有效日期:2022年11月1日;恩诺沙星片的生产许可证号:(2012)兽药生产证字20026号;批准文号:兽药字(2013)200261293 ;生产厂家:广西北流市健昊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规格为5mg*20片;生产日期:2020年11月3日,有效日期:2022年11月1日。共100包销售25包,认定销售价格3元,违法所得(25*3 25*0.7)货值300元。

2.方通感康®南柴胡注射液,批准文号:兽药字230035344,生产厂家:重庆方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ml*10支/盒;生产日期:2022年5月24日,有效日期:2024年5月23日;进货数量2盒,销售1盒。认定价格25元/盒,违法所得(25*1 15*1)货值50元。

3.乳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生产许可证号:(2016)兽药生产证字18042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80422073;生产厂家:湖南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00g/包;生产日期:2020年5月18日;有效日期:2022年5月17日;进货数量2盒,销售1盒。认定价格15元/盒,违法所得(15*1 5*1)货值30元。

4.天迪安特麻杏石甘片,生产许可证号:(2016)兽药生产证字18042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80425173,湖南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规格12片/板*2板;生产日期:2020年8月2日;有效日期:2022年8月1日;进货数量15盒销售5盒。认定单价5元/盒,违法所得(5*5 5*1.2)货值75元。

5.科锐®白头翁口服液,生产许可证号:(2015)兽药生产证字22016号;批准文号:兽药字220166138,生产厂家:成都科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0ml/盒;生产日期: 2020年8月22日;有效日期:2022年8月21日;进货数量3盒,销售1盒。认定单价20元/盒,违法所得(20*1 10*1)货值60元。

6.江洋®地克珠利溶液,生产许可证号:(2019)兽药生产证字22011号;批准文号:兽药字220112045;生产企业:四川省简阳爱迪饲料药物有限公司;规格10ml/瓶*10瓶/盒;生产日期: 2020年7月5日;有效日期:2022年7月4日;进货数量2盒销售1盒。认定单价30元/盒,违法所得(30*1 15*1)计货款60元。

7.尊严动保™鱼腥草注射液,批准文号:兽药字220365211;生产企业:四川省川龙动保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ml*10支;生产日期 2023年2月1日,有效日期:2025年1月;进货数量2盒销售1盒。认定单价20元/盒,违法所得(20*1 12*1)计货款40元。

8.佳泰®盐酸环丙沙星可溶性粉,批准文号:兽药字(2016)220762159;生产厂家:四川佳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规格50g/袋;生产日期: 2020年8月19日;有效日期:2022年8月18日;进货数量3包销售1包。认定单价10元/包,违法所得(10*1 5*1)货值20元。

9.板青颗粒,批准文号:兽药字180425096,湖南伟达科技有限公司,规格50g/袋;生产日期: 2022年9月16日;有效日期:2024年9月15日;进货数量3包销售1包。认定价格10元/包,违法所得(10*1 4*1)货值30元。

10.整肠露杨树花口服液,批准文号:兽药字220365077,生产厂家:四川省川龙药业有限公司;规格5ml*10支;生产日期:2022年7月8日,有效日期:2024年6月,进货数量4盒销售1盒。认定价格10元/盒,违法所得(10*1 5*1)货值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及资格

2、照片证据,证实经营超出保质期兽药

3、询问笔录,证实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以及进货销售价格数量。

4、协查回复函,证明没有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5、价格认定结论书,货值确定依据。

6、委托书,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关系证明。

本机关于20229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且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兽药)》“序号:1.违法情节: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未造成损失;或者初次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且未造成损失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兽药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10个品种兽药和违法所得240 元。

2.处以10个品种货值7052.5倍罚款,罚款1762.5元。

  罚没款共计2002.5元。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扫码支付或转账至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缴纳罚(没)款必须附言: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码具体见湖南省非税缴款通知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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