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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州农(农药 )罚〔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州农(农药 )罚〔2023〕2号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7-24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  )罚〔20232

  


  

  

当事人:王芳住址:永顺县塔卧镇。

  

当事人未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许可经营限制农药及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

  

20234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永顺县塔卧镇进行检查,在王芳经营的老百姓农药专卖店店内检查发现过期农药:150%乙草胺乳油(90瓶,30ml/,注册商标为“农得益”,农药登记证号PD20070070,生产日期为20201015,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49,生产企业为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保质期2年);22.草甘膦124包,80g/包,注册商标为“憨宝滁根”,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362,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渝)0009),生产企业为重庆丰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115日,保质期2年);32.草甘膦+2-萘磺酸甲醛聚合物钠盐NNO分散剂(5联包,50g/+50g/包,注册商标为“丰华金手”,2.草甘膦农药登记证号PD20170362,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渝)0009),生产企业为重庆丰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0115,保质期2年),4、苄嘧.丁草胺(28包,40g/,注册商标为“抛的乐”,农药登记证号PD20120089,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湘)0009,生产企业为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20112101YC,保质期2年);5、精喹禾灵+氟磺胺草醚(95套,其中精喹禾灵,25ml/,注册商标为“老汉乐”,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234,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24,生产企业为郑州大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0104,保质期2年;6、氟磺胺草醚250g/,注册商标为“老汉乐”,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818,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24,生产企业为郑州大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0104,保质期2年);7、敌敌畏(5瓶,250g/,注册商标为“神行”,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856,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039,生产企业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200227 003,保质期2年);8、草铵膦(56瓶,50g/,水剂,注册商标为“草入地”,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950,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渝)0009,生产企业为重庆丰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21/01/15,保质期2年);9、虫螨睛(7瓶,300g/,微乳剂,注册商标为“万铲”,农药登记证号PD20152671,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01,生产企业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200625B064-20220624B22,保质期2年);10、噻嗪.毒死蜱(10瓶,200ml/,乳油,注册商标为“介抹”,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331,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06,生产企业为江西中讯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191218062C,保质期2年);11、高效氯氟氰菊酯(9瓶,500g/,水乳剂,注册商标为“垄透-2.5”,农药登记证号PD20200288,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湘)0009,生产企业为湖南农大海特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20120201YA,保质期2年);12、甲维.虫螨腈(7瓶,200ml/瓶,微乳剂,注册商标为“千尊”,农药登记证号PD20161047,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06,生产企业为江西中讯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2009170628,保质期2年);13、阿维.炔螨特(3瓶,200g/瓶,水乳剂,临时注册商标为“扫蛛灵”,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469,生产批准文号HNP 36100-J0768,生产企业为江西中讯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1701056612,保质期2);14、砜嘧.精喹(60包,30ml/包,可分散油悬浮剂,注册商标为“木叔火因乐”,农药登记证号PD20171234,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24,生产企业为郑大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20210104,保质期2年);15、敌草快(22瓶,80g/包,水剂,注册商标为“惩草”,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822,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渝)0009,生产企业为重庆市永川区化工路808号,生产批次为20190508,保质期2年)共14个品种批次。限制农药克百威(46包,0.5kg/包,颗粒剂,注册商标为“丰阳化工”,农药登记证号PD20090893,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湘)0025,生产企业为湖南丰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次为2023/02/20,保质期2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各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延长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各1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扣押决定书、解除扣押财物清单各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涉案农药照片16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检举查证照片2份、永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上级供货商销售凭证1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户经营门店内发现涉案农药的情况

  

2、扣押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了涉案农药后,依法对15个品种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的情况。

  

3、延期扣押期限决定书。证实因调查取证未完成,延期扣押的情况。

  

4解除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执法人员在扣押期限届满时,依法对15个品种涉案农药进行了解除扣押的情况。

  

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实该15个品种涉案农药的经营情况

  

6、进货凭证1份。证实当事人采购涉案农药的数量及金额。

  

7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实际信息无误

  

8、涉案照片。证实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

  

9、涉案农药照片。证实14个过期农药品种的照片和1

  

个限制农药照片。 10价格认定结论书。由湘西州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对

  

经营者经营的涉案农药销售价格进行认定的情况。

  

11检举查证照片。证实当事人的检举经我机构执法人员查证后属实。

  

12、永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案审批表。证实当事人的检举已被当地执法机构查证属实并已立案。

  


  

  

本机关于20237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药)告〔202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71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我机构递交从轻处罚的书面申请,我机构办案人员于2023721日收到该申请,当事人陈述的理由为:“离婚20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儿子到大学毕业至今。现因本地都种植烤烟和莓茶,农药生意好差,历经艰辛,如今已困难重重,恳请领导对我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一)当事人取得了一般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经营需定点经营的限制农药的行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当事人在未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限制农药,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170元,应当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有检举他人的立功表现,并经我机构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5000元以;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建立进销货台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该涉案农药“克百威”46

  

2没收违法所得170

  

3罚款1000

  

罚没共计1170元。

  

  1. 当事人销售以上14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品种,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应当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其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行为,应当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为3329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在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建立采购台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14个品种批次的涉案农药150%乙草胺乳油90瓶;22.草甘膦124包;32.草甘膦+2-萘磺酸甲醛聚合物钠盐NNO分散剂5联包;4、苄嘧.丁草胺28包;5、精喹禾灵+氟磺胺草醚95套;6、敌敌畏5瓶;7、草铵膦56;8、虫螨睛7瓶;9、噻嗪.毒死蜱10;10、高效氯氟氰菊酯9;11、甲维.虫螨腈7瓶;12、阿维.炔螨特3;13、砜嘧.精喹60包;14、敌草快22瓶);

  

2处以4000元罚款

  

因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所陈述的理由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故不予采纳,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合并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15个品种农药150%乙草胺乳油90瓶;22.草甘膦124包;32.草甘膦+2-萘磺酸甲醛聚合物钠盐NNO分散剂5联包;4、苄嘧.丁草胺28包;5、精喹禾灵+氟磺胺草醚95套;6、敌敌畏5瓶;7、草铵膦56;8、虫螨睛7瓶;9、噻嗪.毒死蜱10;10、高效氯氟氰菊酯9;11、甲维.虫螨腈7瓶;12、阿维.炔螨特3;13、砜嘧.精喹60包;14、敌草快22瓶;15克百威46

  

2没收违法所得170元;

  

3处以罚款5000元(其中对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销售劣质农药的行为处以罚款4000元)

  

罚没款共计517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扫码支付或转账至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缴纳罚(没)款必须附言: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码具体见湖南省非税缴款通知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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