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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西自治州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州农委 发布时间:2018-12-04 字体大小:

湘西自治州农业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20183

当事人:王军   

字号:保靖县南门桥农药经营店

性别:男    年龄:40

住址:保靖县迁陵镇团结村30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1887日,执法人员龙革新、田少叶在市场执法检查中,对王军的保靖县南门桥农药经营店经营的“10%马拉硫磷”农药(生产日期为20170418,生产单位为广西博白县大西南农药厂,农药登记证号PD20094171,生产许可证号HNP45004-A6151,产品标准号为Q/BDN01-2009)进行抽样并送检。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于831做出检验结果,溴氰菊酯未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12日本机关收到检验报告,91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9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检查结果通知书》,同日对当事人的农药经营店及其仓库分别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了25瓶“10%马拉硫磷”,并依法予以扣押,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询问。927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农业执法大队发出协查函、产品确认函,1123日博白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函复本机关,称广西博白县大西南农药厂已无厂址;10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1116日解除扣押;1124日,对当事人王军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其表示不提出复检申请。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明:2017年王军从一长沙籍男子处购买了40件“10%马拉硫磷”农药(生产日期为20170418,生产单位为广西博白县大西南农药厂,农药登记证号PD20094171,生产许可证号HNP45004-A6151,产品标准号为Q/BDN01-2009),每件30瓶,共1200瓶。后又于20171018日将30件该农药通过富香物流公司退还给长沙籍男子,并将剩下的10件放置在门店内以3.5/瓶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2018914日,抽检用3瓶,已销售272瓶,违法所得共计952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10%马拉硫磷”农药,溴氰菊酯未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门店内尚存有该批次“10%马拉硫磷”25瓶;仓库内未发现该农药;

证据三: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批次“10%马拉硫磷”的进货、退货及销售情况,以及当事人认可检测结论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五:协查函、产品确认书及回复函1份,证明“10%马拉硫磷”农药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广西博白县大西南农药厂,在博白县境内已无厂址。

20189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药)[2018]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测,该批次“10%马拉硫磷”中溴氰菊酯未检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该批次农药属假农药。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办案人员查处,且尚未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及第四项,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10%马拉硫磷”,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该批次的“10%马拉硫磷”农药25瓶;

2.没收违法所得952元;

3.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5952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委员会

                                 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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