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从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答:《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信息的涵义?
答: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答:政府信息公开总原则是:公正、公平、便民。
基本原则是:1.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2.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谁保存谁公开”;3.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由法律、法规确定的公开责任主体公开。
基本要求是:1、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2、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3、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和社会稳定。
四、按照《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
答:《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了调整范围。
五、《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哪些规定?
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条例》从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同时,《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有11条,如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制度。《条例》规定:1、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3、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4、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此外,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等,也作了规定。
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何规定?
答: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2、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答:1.政府公报;2.政府网站;3.新闻发布会;4.报刊、广播、电视等。
八、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对时限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有何规定?
答:《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什么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答: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当地政府或政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政府或政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十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十二、行政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三、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是否收费?相关收费标准由什么部门制定?
答: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部门。
十四、《条例》对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何优惠政策?
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五、哪些部门担负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职责?
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时限有何规定?
答: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十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如何举报?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应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如何处理?
答: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以上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如何上网查询我州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答:可直接登录中国湘西网(www.xxz.gov.cn),点击“信息公开”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