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龙山县田俊蓉饲料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兽药案

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龙山县田俊蓉饲料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兽药案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0-13 字体大小:


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龙山县田俊蓉饲料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兽药案

【案情摘要】

2023311020分,湘西州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到龙山县田俊蓉饲料店进行亮证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店内未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在店内左侧货架上经营销售的盐酸多西环素片9个兽药品种,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后,立即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兽药拍照取证,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为防止证据丢失,依法对涉案的兽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第一次《询问笔录》。3月16日进行了第二次《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经营兽药的进货销售凭证,同日龙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了当事人没有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证明。查明龙山县田俊蓉饲料店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兽药产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产品,其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9个品种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3833;处以货值金额2.3倍罚款1069.5。

【法律分析】

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兽药经营企业合法经营的必备证件,它代表着企业在兽药领域的合法地位和规范经营能力,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产品,其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特别是饲料门店通过顺带经营销售兽药已成为兽药经营的重要方式,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日益隐蔽、违法形态更加多元,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发现难、货值金额认定难等问题。加强兽药监管执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兽药,对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重要意义。本案当事人虽之前也去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因达不到办证条件而作罢。检查中发现不少此类情况,经营者心存侥幸未办证却一直从事兽药经营,个别经营者不理解觉得处罚太重,执法人员耐心普法讲清利害关系,执法的同时加强普法宣传,使广大经营者对持证经营有了全新的认识:做兽药经营销售不仅要有证,而且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与技术人员。本案执行后,我局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多形式普法宣传,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销售兽药,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该案的查处对净化兽药经营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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