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0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湖南省2020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9-17 字体大小:

  

湖南省2020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0年,湖南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不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础上,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能力,查处了一批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0年3月,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标注为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某水稻种子的品种真实性可能存在问题。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水稻种子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标签标注为某水稻种子样品实际为其他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该涉案种子为假种子。经调查核实,某种业有限公司在衡阳市经营该涉案种子货值63180元,共销售188.5公斤,销售金额7351.5元。2020年8月6日,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某种业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51.5元,并处货值金额13倍罚款82.134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0年7月9日,湘潭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经抽样检验,某牌肥料产品中检出农药成分,依法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经进一步调查,2020年6月11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某牌肥料产品运输到湘乡市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共销售12.52吨,货值金额4.1316万元。湘潭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316万元,并处以货值金额6倍罚款24.7896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磷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0年3月12日,湘西州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泸溪县某磷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湘西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泸溪县调查取证,经核查,该公司在未办理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期间共生产销售“钙镁磷土壤调理剂”199吨,涉案金额达35820元。该公司在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依然继续生产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湘西州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某磷化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销售假兽药案

  

2020年初,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拼多多”网商“李老倌蛋鸡兽药商店”销售假兽药,其兽药经营许可证注册地为益阳市赫山区。“李老倌蛋鸡兽药商店”无销售门店,执法人员多番明察暗访后,发现该网店经营者李某在赫山区泥江口镇泉山村建有1个大型仓库。2020年5月14日,赫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公安部门,对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氟苯尼考、阿莫西林等原料药和成品假兽药,货值200多万元。经查实,李某某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分销兽药,金额巨大,已涉嫌犯罪。益阳市赫山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并协助赫山区公安部门到“拼多多”总部上海调查取证,调取“李老倌蛋鸡兽药商店”后台销售数据,确认其销售额1000余万元。目前,李某已被刑事拘留。

  

五、汝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何某使用添加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产品案

  

2020年9月3日,汝城县农业农村局在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何某使用硫磺熏制朝天椒,执法人员立即对用硫磺熏制好的3895千克鲜辣椒、150千克干辣椒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对现场涉案物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鲜朝天椒为1.34g/kg、干朝天椒为2.86g/kg,高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最大残留量(0.2g/kg),属于不合格农产品。汝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何某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添加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且涉案物品数量大,涉案货值为31370元,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汝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正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六、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案

  

2020年2月26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发现两辆货车正在新关镇新桥社区进行生猪交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依法对当事人蒋某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蒋某于2020年2月25日从山东省莘县将38头生猪运到石门县进行贩卖,该批生猪无检疫证明。石门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批生猪采取留验措施。经采血抽样送检,猪口蹄疫抗体检查结果为阳性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阴性;经官方兽医临床检查健康,符合补检条件,由石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随即解除留验措施。蒋某于2月28日将补检合格的生猪以40元/千克的价格销售,共销售5000千克,货值为20万元。石门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认定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蒋某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

  

七、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李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0年12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经前期蹲点摸排,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望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联合长沙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望城区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组成联合执法行动组,对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大道清泉水业旁一生猪私宰点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生猪6头,刺杀放血生猪2头,生猪产品433千克,屠刀10把,挂钩40副,杀凳2张,磨刀棍2根,控制涉案人员7名。经查,自2020年12月7日起,该屠宰点老板李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在此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每天屠宰生猪6-10头,销售的非法生猪产品金额已经达到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八、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赵某未经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0年10月29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园海洋世界有两只海龟展示展演,且经营者赵某不能提供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证件。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赠予和购买等方式获得两只海龟,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证件的情况下利用海龟进行展示展演。经鉴定,涉案的两只海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1年2月5日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绿海龟。赵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2020年11月9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九、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查处段某和杨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5月13日,段某和杨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玉屏村真珠河内(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共捕获腹吸鳅等渔获物2.06公斤。段某和杨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涉嫌犯罪。5月21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10月28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段某和杨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段某罚金3000元、杨某罚金2000元,段某和杨某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61.8元,承担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2801.6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十、南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胡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9月8日2时20分许,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有人在淞澧洪道水域(禁渔区)驾船捕鱼,执法人员立即靠近调查,但捕捞人员已经逃逸,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捕捞船一艘,小龙虾14箱,杂鱼1袋。经进一步调查,非法捕捞者为胡某。胡某在禁渔区投放地笼网(禁用渔具)1600条,捕获小龙虾350千克、杂鱼2.8千克。胡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涉嫌犯罪。2020年9月10日,南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移送南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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