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州农(渔业)罚〔202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州农(渔业)罚〔2023〕8号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12-20 字体大小:


  

当事人:张启华住址:湖南省永顺县长官镇。

  

当事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

  

97日,州农业综合行政执局执法人员赶到酉水河长官码头上,发现当事人张启华在河面用生产生活用船进行放网,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返回岸边接受调查。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后,在小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当事人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用船进行检查,发现船上有一匹渔网,未有渔获物。随后,在执法人员的陪同下,当事人划船到(28°48′59″N110°7′9″E)地点附近收回放置河面的渔网一匹,渔网上未发现有渔获物。当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上述物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97日立案。918日,当事人自愿将违规的两匹网具上交给我局。924日,我局根据相关通告和规定,给出认定意见,认定当事人使用的网具为禁用渔具三重刺网,捕捞所涉位置为禁渔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1013日本机关将该案移交湘西自治州公安机关处理,本机关中止案件调查。1027,湘西州森林公安局以当事人在非法捕捞环节中无渔获物,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本案不予受理退回本机关,1030,本机关恢复案件调查。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提取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份,证实当事人使用渔网捕捞。

  

3.现场检查笔录,证实了当事人使用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

  

4.当事人张启华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使用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

  

5.执法记录视频电子材料一份,证实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全过程记录。

  

6.现场检查照片四份,证明了当事人捕捞位置和使用的网具。

  

7.《关于张启华涉嫌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所涉及位置的认定意见》,证实了当事人捕捞位置为禁渔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8.《关于张启华涉嫌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所涉及渔具的认定意见》,证实了当事人捕捞所使用的渔网为禁用渔具三重刺网。

  

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全面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地方禁渔通告登记备案结果的通告》,证实了当事人捕捞位置为禁渔区。

  

10.《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目录的通告》,证实了当事人使用的网具为禁用渔具

  

本机关于202311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农(渔业)告〔2023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张启华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行为: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的;裁量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以下的,处二千以上三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在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扫码支付或转账至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缴纳罚(没)款必须附言: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码具体见湖南省非税缴款通知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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