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招投标)不罚〔2023〕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招投标)不罚〔2023〕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8 字体大小:

当事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765953L法定代表人:魏业秋

当事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

2023年5月6日,我局收到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送的问题线索,反应在“花垣县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EPC)”评标过程中,蓝长化工程科技限公司与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同一技术咨询单位图签(设计图纸),可能存在疑似围标串标案件线索。5月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受理案件。5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对当事人中蓝长化工程科技限公司与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立案调查。5月22日,执法人员在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调取了“花垣县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EPC)”招标公告及电子数据,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电子数据,中蓝长化工程科技限公司投标文件电子数据,开标记录表电子数据,评标报告电子数据。5月24日,执法人员对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被委托人xx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该公司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xx身份证复印件。6月9日,执法人员对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方)被委托人x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xxx身份证复印件。6月13日,执法人员对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委托人xxx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委托书,xxx身份证复印件。7月4日,执法人员对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分公司总经理xxx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xxx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制作了《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地址确认书》。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事实存在。当事人与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参与“花垣县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EPC)”项目投标。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年9月8日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后,当事人与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达成意向性合作准备参与该项目投标,当事人负责投标书中的施工方面工作,后者负责图纸设计方面工作。2022年9月16日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项目终止变更公告后,当事人与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其他原因终止合作,但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及时收回电子图纸。2022年9月22日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后,当事人以单独形式参与此次项目的投标,沿用同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意向合作时设计图纸,且未核实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是否参与此次招标项目投标。同期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达成协议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设计图纸采用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意向合作时的设计图纸,电子投标前也未核实当事人是否参与此次招标项目投标。2022年10月18日项目招标开标,因当事人与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子标书中设计图纸部分内容基本相同,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废除两家公司投标资格并要求涉事公司作情况说明。2022年10月27日发布该招标项目施工总承包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单位为第三方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花垣县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EPC)招标公告(第一次、第二次)及暂停公告3页、花垣县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EPC)168页(电子数据)。证实该项目招标情况。

证据二、开标记录表2页、评标报告电子数据65页、当事人投标文件电子数据550页、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电子数据445页。以上证据(电子数据)证实当事人与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参与竞标花垣县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EPC)”投标。

证据三、当事人投标文件电子数据550页,其中项目建议书44页、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电子数据445页,其中项目建议书40页。证实两家公司项目建议书部分文件相同。

证据四、关于废标后剩余两家继续评标情况说明1页、交易异常情况现场处理表1页。证实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终止该公司评标余下程序。

证据五、保证金入账明细1页(电子数据)。证实当事人为竞标“花垣县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EPC)”缴纳保证金。

证据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工程师被委托人xxx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同步记录1份。证实单独参与“花垣县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EPC)”投标。

证据七、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各1份、委托书1份,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实当事人的投标人身份。

证据八、执法人员对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委托人xx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同步电子记录1份。证实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参与“花垣县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EPC)”投标。

证据九、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书1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劳动合同3页、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页、xx身份证复印件1页。以上证据证实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人身份。

证据十、执法人员对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被委托人xxx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同步电子记录1份。证实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设计图纸拷贝给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花垣县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EPC)”投标合作。

证据十一、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被委托人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证实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主体身份。

证据十二、执法人员对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分公司总经理xxx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同步电子记录1份。证实该公司为“花垣县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EPC)”项目建议书中设计图纸实际创作人。

证据十三、容海川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第一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xx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该公司主体身份。     

证据十四、花垣县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结果公示。证实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正常开展。

证据十五、当事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实该公司信用良好。

当事人参加“花垣县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EPC)”项目投标,其投标文件中的设计图纸与湖南谱瑞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的设计图纸异常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综合考虑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且非主观故意,在评标委员会对当事人的投标文件作出“给予废标处理”结果之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投诉,从而影响到本次项目招投标工作,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经“信用湖南”查询当事人信用等级良好,调查中未发现其他的违法行为。

机关于2023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农(招投标)告〔2023〕1号],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湘西自治州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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