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州农(渔业)罚〔2023〕5号
当事人在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垂钓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
7月12日晚,古丈县农业农村局在酉水翘嘴红鲌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执法巡查。9点40分左右,在酉水翘嘴红鲌种质资源保护区芙蓉镇后湾一艘废旧的船上(28°44′36″N,109°56′17″E),发现陈计财正在进行垂钓。7月14日,古丈县农业农村局因不适宜管辖将线索移交至我局。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经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鱼竿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陈计财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据,至此案件调查完毕。
现查明:2023年7月12日晚8点左右,当事人陈计财在酉水翘嘴红鲌种质资源保护区芙蓉镇后湾一艘废旧的船上进行垂钓。9点40左右被古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查获现场的船舶甲板上有钓竿一根,钓竿上有线一条、钩一个,现场未发现渔获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份,证实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当事人使用鱼竿垂钓。
3.当事人陈计财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在酉水河翘嘴红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活用船上垂钓。
4.执法记录视频电子材料一份,证实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全过程记录。
5.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证实当事人在生活用船上垂钓。
6.现场位置照片一份,证实当事人垂钓的位置。
7.证据提取单一份,证实当事人使用了鱼竿。
8.《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全面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证实了当事人垂钓的区域属于水生生物保护区。
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第七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证实了当事人垂钓的位置属于酉水翘嘴红鲌种质资源保护区。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渔业)告〔202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垂钓,违反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四 “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之规定。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四 “违反前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鱼竿一根。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