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机)罚〔2023〕1号
当事人:吴安东,住址:永顺县石堤镇。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牌照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
2023年8月10日11点2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永顺县石堤镇四联村进行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在吴家组吴安东家前坪场内停有号牌为“川15-B1582”橙色机动车一辆。该台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年检合格标志涉嫌伪造,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台车辆牌照和行使证进行了证据保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信息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农机牌照发放系统查询,“川15”属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号段,8月14日,我局向“川15-B1582”号段发放单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农业农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协查牌照和行驶证的真实性。8月16日,宜宾市南溪区农业农村局回复:无号牌为“川15-B1582”拖拉机注册登记及年检相关信息。8月18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案件调查完毕。
现查明:2022年12月,当事人在抖音上刷到有人卖车,与卖家人取得联系后到龙山现金交易。卖家给当事人出售了一台悬挂“川15-B1582”的南骏RF150T机动车,随车附带有拖拉机行驶证及年检标志,购买时未办理购买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拖拉机驾驶证,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驾驶拖拉机资质。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的车辆使用“川15-B1582”牌照和行驶证。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份,证实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涉嫌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证,依法对伪造的拖拉机牌证进行登记保存的情况。
4.当事人吴安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使用了伪造的拖拉机牌证、证书。
5.执法记录视频电子材料两份,证实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全过程。
6.现场证据照片五份,证实了该机具使用了“川15-B1582”的牌照、证书和年检标志以及当事人驾驶拖拉机的资质。
7. 宜宾市南溪区农业农村局回复函,证实了无号牌为“川15-B1582”拖拉机注册登记及年检相关信息。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机)告〔20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伪造的“川15-B1582”证书和牌照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机械)》“序号:4;违法情节: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裁量基准: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机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收缴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
2.罚款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通过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扫码支付或转账至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缴纳罚(没)款必须附言:湖南非税+缴款码(缴款码具体见湖南省非税缴款通知书)。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