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 )罚〔202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 )罚〔2022〕8号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2-23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 )罚〔2022〕8号


当事人:保靖县农丰源农资技术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5MA4LCXYB5C,经营者:詹涛。营业场所位于保靖县清水坪镇。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

2022年3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保靖县农丰源农资技术服务部进行检查,对其正在销售的:1、上海生农生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蚧必光®吡丙醚(农药登记证号:PD20131935,有效成分与含量:100克/升,剂型:乳油,生产企业名称:上海生农生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200ML-,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1/16)。2、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蚜立威®啶虫脒(农药登记证号:PD20111077,有效成分与含量:20%,剂型:乳油,生产企业名称: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1/16),3、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蚜虱净®吡虫啉((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367,有效成分与含量:20%,剂型:乳油,生产企业名称:山西奇星农药有限公司,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1/16)三个农药品种进行抽样送检。2022年11月21日,州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科收到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1、蚧必光®吡丙醚样品中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向生产厂家发出产品确认书后,厂家回复称不是其单位生产的产品。2、蚜立威®啶虫脒中样品中啶虫脒质量分数的实测值未检出。3、蚜虱净®吡虫啉吡虫啉质量分数的实测值未检出。2022年11月28日,州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科将本案移交给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该三个品种批次农药货值金额1357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农药质量抽样单3份,农药的检验报告3份,农药生产厂家的产品确认书回复函及证明材料19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审批表、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各1份,解除扣押审批表、解除扣押决定书、解除扣押财物清单各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涉案农药照片8份,村委会证明材料1份。

1、农药质量抽样单。证实该批次农药的抽样情况。

2、该三个品种批次农药的检验报告。证实该三个品种

批次农药检验结果的情况。

3、该三个品种批次农药生产厂家的产品确认书回复

函。证实该三个品种批次农药的真实情况。

4、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共1份,证实当事人经营的涉

案农药进销货的数量及金额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

场检查、发现涉案农药的情况。

6、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实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

现涉案农药后,依法对3种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的情况。

7、解除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实执法人员在扣押期限届满时,依法对3种涉案农药进行了解除扣押的情况。

8、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实际信息无误,且有农药经营资格。

9、涉案照片,证实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涉案农药的情况。

10、证明材料,证实当事人有柑橘树1000棵。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药)告〔202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该三个品种批次农药(1蚧必光®吡丙醚;2、蚜立威®啶虫脒;3、蚜虱净®吡虫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第2和第3个品种批次农药应当认定为假农药,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之规定,第1个品种批次农药应当按照假农药处理。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1;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在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其涉案农药(蚧必光®吡丙醚37瓶;蚜立威®啶虫脒47瓶;蚜虱净®吡虫啉81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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