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202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2022〕7号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1-13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2022〕7号

  

当事人:吉首市丰收种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3101600120972营业场所:吉首市西门口乾州农贸市场经营者:侯国兴

当事人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

  2022年6月30日,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在吉首市丰收种子经营部对其正在经营的14%苄·卡”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参照GB/T 22170-2008标准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检出吡嘧磺隆,实测值4.4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2022年10月18日,州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科将本案移交给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同时针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涉案农药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0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对库存的涉案农药进行了依法扣押,送达了《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0月28日,向标签上标注的受托生产企业安徽省圣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11月8日向当事人的上级供货商进行询问调查,调取相关证据;11月28日第二次对吉首市丰收种子经营部当事人进行询问,补充证据,送达《解除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下达整改通知。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以5元/袋的价格从吉首市绿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了14%苄·卡(农药登记证号:PD20093186,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24,产品标准号:Q/ASH04-2018,生产企业名称:安徽省圣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年05月2日,规格:60g/袋)共1件150袋,后以8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2022年10月27日,除去抽样的3袋,销售88袋,剩余59袋。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7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该批次农药的检验报告,证实该批次农药为假农药。

2、农药质量抽样单,证实该批次农药的抽样情况。

3、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实涉案农药购销情况

4、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实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涉案农药后,依法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的情况。

5、解除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实执法人员在扣押期限届满时,依法对涉案农药进行了解除扣押的情况。

6、当事人上级供货商询问笔录(1份),证实涉案农药是从安徽省圣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以及销售情况。

7、现场检查笔录1证实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8进货凭证1份,证实当事人购进涉案农药的时间、数量和金额。

9、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当事人及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与实际信息无误,且有农药经营资格

10、产品确认函1份。证实本机关就涉案农药向农药生产企业发送过产品确认书。

11、现场检查照片,证实其店内发现涉案农药。

本机关于2023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药)告〔202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14%苄·卡检测出吡嘧磺隆,此农药的标签未标注该有效成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假农药。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违法所得704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1、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该批次14%苄·卡农药产品59袋;

2. 没收违法所得704元;

3. 罚款5000元。

罚没共计5704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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