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兽药)罚〔2022〕 1 号
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兽药)罚〔2022〕 1 号
当事人:保靖县清水坪镇红妆农资经营店,营业场所位于保靖清水坪场上,法定负责人,何红妆。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经营门店检查中发现货架上有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等7个品种兽药超过有效期。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对经营门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依法对发现的过期兽药进行了扣押,制作作了扣押询问笔录、财物清单。11月1日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进货和销售凭证及委托书等相关证据。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兽药中以下品种超过有效期:
1.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生产许可证号(2020),兽药生产证字22104号,生产批号:20200604有效期 20220603,规格100克/袋,生产厂家,四川湟恩动物药物有限公司。 销售价格20元/袋,共7袋,货值140元。
2.咳喘炎毒王(盐酸多西环素片),生产许可证(2015),兽药生产证字20053号,生产批号:20200501有效期至 20220430,规格:0.25克*50片/袋,生产厂家:广西南宁新星兽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5元/袋,共48袋,货值72元。
3.乳酶生片,生产许可证号(2017),兽药生产证字22090号,生产批号:20200901有效期至202203,规格:1000片/瓶,生产厂家:四川宏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5元/瓶,共2瓶,货值30元。
4.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生产许可证号(2017),兽药生产证字12021号,规格:10ml*10支,生产批号:20210325有效期至202208,生产厂家:合肥恒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销售价格25元/盒,共3盒,货值75元。
5.氟苯尼考注射液,生产许可证(2016),兽药生产证字09024号,生产批号:201001,生产日期:20201018有效期至20221017,规格:2ml/支*10支,生产厂家:上海同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兽药厂。销售价格15元/盒,共3盒,货值45元。
6.氯化氨甲酰甲胆石碱注射液,生产许可证(2016),兽药生产证字23005号,规格10ml/支*10支,生产批号:20190401有效期至20210331.生产厂家:重庆市信心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25元/盒,共7盒,货值175元。
7.维生素D2胶性钙注射液,生产许可证(2015),兽药生产证字07001号,规格5ml/支*10支,生产批号:20191101有效期至20211031,销售价格20元/盒,共1盒,货值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情况与信息。
2.委托书1份,当事人何红妆委托何泊伸全权处理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对当事人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超保质期兽药。
4.扣押决定书1份,证实扣押超保质期兽药情况。
5.涉案兽药照片7张,证实涉案兽药的情况。
6.兽药进货单销售单,证实进货销售情况。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证实超保质期的品种与数量
8.扣押现场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在场下进行扣押及品种数量。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7种过期兽药,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劣兽药,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处罚;结合参考《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第2项规定,“违法生产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有效期兽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超过有效期7种兽药;
2. 处并处以货值金额557元的2.5倍罚款139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湘西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