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机)罚〔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机)罚〔2022〕1号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2-13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机)罚〔2022〕1号

当事人:石富永,住址:保靖县毛沟镇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拖拉机证书、牌照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

2022年9月22日12时21分,本机关联合保靖县农业农业农村局、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到保靖县毛沟镇毛沟寨社区进行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社区四组33号、34号门面及对面马路边共停有三台悬挂拖拉机号牌(贵15-51626、贵03-61N08、贵12-L1215)的车辆。执法人员质疑这三台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年检合格标志涉嫌伪造、变造,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该三台车辆牌照和行使证、年检合格标志进行了证据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9月23日,我局向“贵15-51626”牌照和行驶证上标明的发证单位思南县农业农村局和“贵03-61N08”牌照和行驶证上发证单位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协查牌照和行驶证的真实性。9月23日,思南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回复,该县不存在贵15开头的牌照;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回复,无“贵03-61N08”牌照任何注册信息。9月26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2019年,当事人在花垣县农校附近的废旧收购点购买了一辆安福18YA中型拖拉机,购买时没有任何手续也没签订协议,车辆没有牌照和行驶证。2017年,当事人在保靖县毛沟镇购买了施工用宗南280T中型拖拉机一辆,与卖主不认识,购买时没有任何手续也没签订协议,该机具没有牌照和行驶证。2019年,当事人在重庆市秀山县路边市场购买了机动车(具体品牌和型号无法查证的货卡)一辆,与卖主不认识,购买时没有任何手续也没签订协议,该车辆没有牌照和行驶证,三台车辆用于当事人自己驾驶和存放水泥。

2020年,当事人以800元的价格通过外地办证中介办理了“贵15-51626”牌照2块和行驶证(姓名xxx)一本、“贵03-61N08” 牌照2块和行驶证(姓名石富永)、“贵12L1215”牌照1块。当事人分别将号牌悬挂在相对应的车辆上。

2021年当事人花费了1200元通过微信找人办理了 “贵15-51626”和“贵03-61N08”2本行驶证的年检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的车辆使用“贵15-51626”、“贵12L1215”、“贵03-61N08”牌照和行使证。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份,证实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涉嫌使用伪造的拖拉机牌证,依法对伪造的拖拉机牌证进行登记保存的情况。

4.当事人石富永的询问笔录二份,证实了当事人为购买的机具办理了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

5.执法记录视频电子材料两份,证实调查询问全过程和销毁机具记录。

6.现场证据照片三份,证实了该机具悬挂了“贵15-51626”、“贵12L1215”、“贵03-61N08”号牌。

7.思南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回复,该县不存在贵15开头的牌照,证实行驶证和牌照系伪造。

8. 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回复,无“贵03-61N08”牌照任何注册信息。证实行驶证和牌照系伪造。

9.当事人自愿提交报废悬挂“贵15-51626”安福牌18YA机具的声明。

10. 花垣县金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出具了回收“贵15-51626”证明一份,证实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T 16877-2008 拖拉机禁用与报废,证实“贵15-51626”安福牌18YA机具,需要报废处理。

12.《关于变型拖拉机使用年限及变更发动机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农机监发[2013]号),证实悬挂 “贵03-61N08”的号牌的宗南280T机具,需要办理机具变更登记手续。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机)告〔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本案调查发现当事人有三台机动车,其中车牌号为“贵03-61N08”、“贵15-51626”的两辆拖拉机停在庭院内,属于本机关管辖。另一辆车牌为“贵12L1215”的机动车,因车型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拖拉机,且停放在道路上,不属于本机关管辖,遂将该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交至州道路交通安全顽瘴痼疾整治办公室处理。当事人使用伪造的“贵03-61N08”、“贵15-51626”车牌和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机械)》“序号:4;违法情节: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裁量基准: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机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变更悬挂“贵03-61N08”的号牌机具的登记手续,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收缴伪造的拖拉机证书和牌照;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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