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动监)罚〔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动监)罚〔2022〕2号

来源: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0-08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动监)罚〔20222

当事人:永顺县芙蓉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700******0F,法定代表人:胡生艳,地址:永顺县芙蓉镇新区社区。

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

5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举报。6月30日23时30分左右,执法人员来到永顺县芙蓉镇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执法检查,在待宰间发现有未配挂免疫标识的生猪,检查询问,其中4头生猪没依法取得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勘查并作了现场勘查记录,随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依法对涉案4头生猪进行了影像取证,当事人无法提供生猪的检疫证明;调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依法开展补检,并出具了不符合补检条件的证明;7月1日,执法人员在市场进行了询价调查。7月12日,进调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8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在待宰间中的4头生猪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是左文武(另案处理)6月29日从古丈县岩头寨购买的,并运输至永顺县芙蓉镇屠宰场,29日12时左右进入屠宰场的待宰间做好标记准备30日凌晨屠宰,因执法人员检查而未屠宰。4头生猪净重285KG,经市场调查,价格为20.5/KG元货值金额共计为5842.5元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依法开展补检,并出具了不符合补检条件的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屠宰资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情况及信息。

2、待宰间无检疫证明生猪照片,证明生猪未经检疫。

3、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实对当事人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查处涉案生猪的情况

4、询问笔录2份,证实该批4头生猪未经检疫而进行屠宰。

5、出入场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14份,证实发现其他生猪有检疫证明是余下未屠宰生猪。

6、不符合补检条件证明,证明该批4头生猪未取得检疫证明。

7、未宰杀完生猪检疫证明,证明该批4头生猪未取得检疫证明。

8、询价记录6份,证明近期生猪价格,计算货值。

9、委托书,证明代理人权利。

10、无害化处理证明、过磅单,证明生猪去向、处理方式及质量  

11、执法记录仪实时记录影像光盘资料  ,证明查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29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且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三)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经调查,本次违法行为系第一次,未造成大的危害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动物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一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倍以上倍以下罚款。”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当事人初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货值金额30%罚款1752.75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税收入汇款专户,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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