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 2022 〕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 2022 〕1号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6-06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  2022 〕1号

当事人:吉首市优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T6G9M4R,营业场所:吉首市吉新路9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红。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情况如下:2021年6月10日,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在吉首市优农农资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2.8%阿维·高氯”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阿维菌素未检出。2021年11月29日,州农药管理科将本案移交给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收案件后,发现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定效力,遂立即委托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该农药抽样样品备份进行再次检验。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该批次中阿维菌素未检出,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本机关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月25,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3月15日,我机关向标称的委托企业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书,4月12日收到厂家回复称:未委托过河南开封克灵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2.8%阿维·高氯”,也从未生产过生产日期(批号)为20210306的涉案农药产品,并随附有公司营业执照和农药生产许可证。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7日对当事人营业场所和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未发现涉案产品,同日,调取了法定负责人的身份复印件、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涉案农药进货和销售凭证等相关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2021年4月12日,当事人以180元/件的价格从邵阳龚阳林处采购“2.8%阿维·高氯”(农药登记证号:PD20132258,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92,标称受托生产企业:河南开封克灵丰药业有限公司,包装规格:15ML-0.5ML×6支/盒,生产日期:2021.01.28)共5件,每件40盒。后以21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共销售了4件零17盒,退货20盒。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该批次“2.8%阿维·高氯”中阿维菌素B1A质量分数未检出,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陈建红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涉案农药的购销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照片。证实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农药;

3、检验报告。证实该批次农药为不合格农药。

4、农药质量抽样单。证实该批次农药的抽样情况。

5、进销货台账照片2份。证实当事人购销涉案农药的时间、数量和金额。

6、退货凭证照片1份,证实当事人退货的情况;

7、产品照片,证实涉案照片的情况;

8、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负责人陈建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与实际信息无误,且具备农药经营资格。

9、案件移送函1份。证实案件来源。

10、产品确认函及其附件共4份。证实涉案农药持证厂家否认其产品为该公司生产,也未委托过标称受托企业生产。

本机关于2022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药)告〔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2.8%阿维·高氯”中阿维菌素B1A质量分数未检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假农药。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货值金额共计1050元,违法所得929元,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1;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在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929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共计5929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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