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20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2022〕4号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6-06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2022〕4号

当事人:永兴场农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2MA4PUK6X3Q,营业场所:泸溪县永兴场场上,负责人杨牡珠。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具体情况如下:2021年6月11日,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在泸溪县永兴场农资经营部,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地从净®“高氯·甲维盐”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高效氯氰菊酯实测值低于标准值,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未检出。2021年11月29日,州农药管理科将本案移交给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接收案件后,发现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遂立即委托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该农药抽样样品备份进行再次检验。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该批次中高效氯氰菊酯实测值低于标准值,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未检出,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本机关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当日分别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取了法定负责人的身份复印件、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涉案农药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3月29日,向标称的委托企业河南波尔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书。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2020年3月26日,当事人以3元/盒的价格向吉首市绿原公司农资分公司采购了地从净®“高氯·甲维盐”(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478,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212,有效成分与含量: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0.1%,高效氯氰菊酯3.7%,剂型:乳油,登记证持有人名称:河南波尔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名称:河南开封克灵丰药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0毫升-0.5×5支,生产日期及批号:20200220)共3件240盒。后以5元/盒对外销售,截止2022年1月19日,除去抽样的3盒,其余237盒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185元。

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该批次“高氯·甲维盐”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未检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杨牡珠的询问笔录1份。证实涉案农药的购销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该批次农药的检验报告。证实该批次农药为不合格农药。

4、农药质量抽样单。证实该批次农药的抽样情况。

5、进货凭证照片1份。证实当事人购进涉案农药的时间、数量和金额。

6、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负责人杨牡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与实际信息无误,且具备农药经营资格。

7、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实其店内涉案农药已全部销售完毕。

8、案件移送函1份。证实案件来源。

9、产品确认函1份。证实向生产厂家发出确认的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药)告〔202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地从净®“高氯·甲维盐”,经检验高效氯氰菊酯实测值低于标准值,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未检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假农药。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违法所得1185元,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1;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在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185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共计618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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