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 2021 〕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 2021 〕6号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2-08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 2021 〕6号

当事人:花垣县边城镇放心农资门市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4MA4PRDF724,营业场所:花垣县边城镇水井村,负责人石胜燕。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9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检查时店内发现:世奇®水胺硫磷(有效成分含量35%,剂型:乳油,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08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冀)0001,生产企业: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300克)共13瓶,为应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当事人未取得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资格。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9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同日第一次询问当事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对涉案农药拍照取证,调取了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进销货凭证。同日依法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10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询问。10月14日因扣押期限届满,对涉案农药依法解除扣押。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花垣县农资经营中心采购了限制使用农药“世奇®水胺硫磷”,共一件(20瓶),进货价格12.4元/瓶,货值金额290元,分别以14元/瓶、15元/瓶对外销售。截止2021年9月15日共销售7瓶,余13瓶待售,违法所得10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石胜燕的询问笔录2份,证其购进、销售涉案的限制使用农药的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及照片。证实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农药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了涉案农药后,依法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的情况。

4、解除扣押决定书、解除扣押财物清单1份证实执法人员在扣押期限届满时,依法涉案农药进行了解除扣押的情况。

5、进货凭证,证实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采购时间、数量和进货价格情况。

6、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当事人信息情况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药)告〔202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需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货值金额共计290元,违法所得101.5元,《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农药世奇®水胺硫磷”13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1.5元;

3、处以5000元罚款

罚没款共计5101.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4300151007305000226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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