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 202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 2021〕3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6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 2021〕3号

  


  

  

当事人:杨天富农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湖南省保靖县吕洞山镇夯沙村,负责人:杨天富,男,59岁,苗族,身份证号码:43312519620320xxxx,住址: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5MA4NYNE4M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4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保靖县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在当事人集市的摊位和当事人所经营的门店内发现正在销售的5种农药:1、“格致螨牌”阿维.乙螨唑(以下简称阿维.乙螨唑,规格为10×166,农药登记证号:PD2017223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94,总有效成分含量:23%,阿维菌素含量:3%,乙螨唑含量:20%,剂型:悬浮剂,生产厂家:青岛金正农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128,质量保证期2);2、“龙歌牌”茚虫威(以下简称茚虫威,规格为5×21袋,有效成分含量:30%,剂型:悬浮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4039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冀)0003,生产厂家:河北冠龙农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19021908,质量保证期2);3、“奥得腾牌”氯虫苯甲酰胺(以下简称氯虫苯甲酰胺,规格3×12袋,有效成分含量:35%,剂型:水分散粒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10463,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沪)0005,生产厂家:上海生农生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0915,质量保证期限2);4“芸嘉牌”14-羟基芸苔素甾醇(以下简称羟基芸苔素甾醇,规格为5毫升×3袋,有效成分含量:0.01%,剂型:可溶液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236,受委托方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川)0004,生产厂家:成都新朝阳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324,质量保证期2)。5安道麦牌噻嗪酮(以下简称噻嗪酮,规格40×5,农药登记证号:PDN38-9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014,生产企业名称: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180604003,质量保证期2)均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4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日调取了负责人的身份复印件、涉案农药照片、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涉案农药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要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对涉案农药依法进行扣押。57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519日,因扣押期限届满依法对涉案农药予以解除。5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第一次询问;622日,因案情需要第二次询问了当事人;630日,根据当事人的供述对供货商吉首市湘西华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开展调查。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2019年、2020年期间分别向吉首市湘西华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首市湘西恒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以下5种农药:

  

  1. 阿维.乙螨唑”:2020312日、917日分别向吉首市湘西华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共200袋,进货价格2.5/袋,货值金额600元,预以3/对外销售(截止2021416共销售34袋,166袋待售,因无法确认销售时间,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2. 茚虫威”:2020312向吉首市湘西华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共100袋,进货价格3.5/袋,货值金额400元,预以4/对外销售(截止2021416共销售79袋,剩余21袋待售,因无法确认销售时间,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3. 氯虫苯甲酰胺”:202057日向吉首市湘西华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共50,进货价格为5.2/袋,货值金额300元,预以6/对外销售(截止2021416共销售38袋,剩余12袋待售,因无法确认销售时间,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4. 羟基芸苔素甾醇”:202057日向吉首市湘西华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共100袋,进货价格为1.0/袋,货值金额150元,预以1.5/对外销售(截止2021416共销售97袋,剩余3袋待售,因无法确认销售时间,故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


  5. 噻嗪酮”:2019611日、74分别向吉首市湘西恒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共800袋,进货价格为1.2/袋,货值金额1600元,销售价格是2/(截止2021416日剩余5袋待售)。


  

以上5种农药在本机关检查时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当事人杨天富的笔录(2份),证实涉案农药的购销情况;供货商杨万华的笔录(1),证实涉案农药采购时间、数量及进货价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发现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共5个品种

  

3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了涉案农药后,依法对5种涉案农药进行了扣押的情况。

  

4解除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执法人员在扣押期限届满时,依法对5种涉案农药进行了解除扣押的情况。

  

5进货凭证4份。证实当事人购进涉案农药的时间、数量和金额。

  

6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负责人及杨万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其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与实际信息无误,且均具备农药经营资格。

  

7现场照片4份。证实涉案农药确为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及在门店内的摆放位置。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药)告〔202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以上5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应当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货值金额为305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在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一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涉案农药;

  

2处以30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43001510073050002263) 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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