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2021〕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2021〕2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6 字体大小: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药)罚20212

  


  

  

当事人:泸溪县合水华晨农资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泸溪县合水镇场上,负责人:杨秀寅男,5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3312219620705xxxx,住址: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2MA4P6DAQ16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一案,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14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柜上销售的“六顺牌”2.草甘膦(以下简称2.草甘膦,总有效成分含量:38%24氯含量:8%,草甘膦含量:30%,剂型:可溶粉剂,规格为100克,标注生产厂家:广西易多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2503,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20,生产日期:20190303,产品保质期为2年)为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要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对涉案农药依法进行扣押。经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于57日予以立案。514日,因扣押期限届满,依法对涉案农药予以解除扣押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0510日向怀化供货商陈宏中采购2.草甘膦(生产日期:20190303,产品保质期为2)15袋,进货价为2.5/袋,货值金额52.5元,拟按3.5/袋对外销售,在本机关检查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当事人在超过质量保证期后,并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杨秀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购进、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2.草甘膦的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发现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2.草甘膦”共10

  

3进货凭证照片。证实当事人于2020510日向怀化供货商陈宏中处购进涉案农药15袋,进货价格2.5/袋。

  

4、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负责人、供货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其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与实际信息无误,且均具备农药经营资格

  

5、现场照片。证实涉案农药确为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及在经营门店内的摆放位置。

  

本机关于20218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药)告〔202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2.草甘膦”,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应当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其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仅为52.5元,在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未售出,且为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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