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不罚〔2021〕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不罚〔2021〕1号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9-06 字体大小: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不罚20211

  


  

  

当事人:泸溪县向明冬农资店(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泸溪县合水镇场上,负责人:向明冬,男,汉族,66岁,身份证号码:43312219561107xxxx,住址:略。联系电话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2MA4MBG171Q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一案,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14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对泸溪县向明冬农资店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门店内的楼梯下货柜边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内装有辛菌.吗啉胍(规格为100毫升/瓶,总有效成分:5.9%,盐酸吗啉胍含量:5%,辛菌胺醋酸盐含量:0.9%,标注生产企业:江西中讯农业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02093,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06,生产日期:20181223,质量证期为2),经检查为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为保证证据不丢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要求,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对涉案农药依法进行扣押。57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515日,因扣押期限届满,依法对涉案农药予以解除扣押。    

  

当事人于2020628日向吉首市湘西华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辛菌.吗啉胍”20瓶,进货价格为6/瓶,预以7/瓶销售(截止2021416日余20瓶待售),货值金额140元。以上农药在本机关检查发现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向明冬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涉案农药的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涉案农药确为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3扣押现场笔录1份、扣押财物清单1,证实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涉案农药后,依法对该涉案农药进行扣押的情况。

  

4、解除扣押清单,证实执法人员在扣押期限届满时,依法对该涉案农药进行解除扣押的情况。

  

5进货凭证,证实当事人所采购涉案农药的时间为2020628日,数量20瓶,单价6/瓶。

  

6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实际信息无误,且有农药经营资格。

  

7、涉案照片,证实涉案农药确为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及在门店内的摆放位置。

  

8、证明材料1份,证实当事人未被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过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18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药)告〔202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辛菌.吗啉胍”,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应当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其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仅为140元,在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未售出,且为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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