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公示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听证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公示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7-30 字体大小:

  

、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建议

  

1.乡镇明确管理机构,由各村推举管理人员;

  

2.设立专门机构、核定编制专职人员2名,并在村里明确财务管理人员,村(社区)应当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

  

3.明确每个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4.明确由县(市)农经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5.当前不建议明确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审计等工作,等三定方案之后再进行明确,建议当前仅明确“农业农村部门”为主管部门;

  

6.表彰奖励部分对单位和个人制定出具体奖励标准,比如拿村集体收入百分之几作为奖励;

  

7.税务政策方面,州级没有自治权限,税收政策目前主要由总局、省局制定税务部门可加强服务,落实相应政策

  

8.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应当有更加具体的政策帮扶和引导;

  

9.明确规定进村实施的项目按一定比例提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安排项目修改为利益分成;   

  

10.《条例》补充【项目实施管理】条款,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项目申报、监管、如何报账等内容;

  

11.村庄道路等小型项目可以乡镇为单位,或以经济组织(经济主体)为实施主体;

  

12.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村级管理会导致村级负债;

  

13.进一步明确已征收、未征收集体土地上,由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的权属;

  

14.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公益性、非经营性的可以不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扶持,经营性、盈利性的须给村集体经济扶持;

  

15.将占用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进行建设的经营性项目“经济扶持”具体再细化、明确”;

  

16.将“经济扶持”改为“扶持;

  

17.增加对荒地、闲置地的管理条款,有助于土地资源的利用开发;

  

18.除水电优惠政策外,增加“用气”优惠;

  

19.修改金融支持条款相关表述,明确信用评级的部门和范围;

  

20.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是否需要明确保险兜底机制;

  

21.将给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支持作为考核内容,应该明确具体考核指标;

  

22.可以扩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险的行业范围,不局限于农业,也可包括二、三产业;

  

23.农村集体产业管护用工,农民工在领取劳务报酬时享受税收减免;

  

24.不需要罗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种类,建议表述为“州、县(市)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农业农村、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协同共治,确保税费减免政策落实。”

  

25.建议删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中的招投标制度表述;

  

26.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严禁”私下流转交易和场外流转交易,“严禁”的表述过于严苛;

  

27.建议明确村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分离;

  

2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不应该由乡镇审核把关,程序过于繁琐;

  

29.修改“公益金、公积金一般提取年可支配收入的30%”,将其明确为收入达到50万元、80万元等具体数额时分配;

  

30.公益金、公积金提取比例(30%)过高;

  

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激励报酬,奖励资金应该设定上限;

  

3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激励报酬奖励与否、具体比例不建议明确具体比例,应由其内容成员按程序自定;

  

33.增加“按参与度、贡献大小”的要求,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奖励。

  

  、对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经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对听证代表所提的第2条、第5条,第7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7条、第28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并将结合这些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予以修改和完善。

  

对听证代表所提的第1条、第3条、第4条、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5条、16条、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9条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的理由如下:

  

1.对第1条不予采纳,理由:1.乡镇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机构,其工作人员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不宜由各村推选,故不予采纳;

  

2.对第3条不予采纳,理由:全州各县市乡镇情况差异较大,小乡镇人员较少,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管理人员,不宜在《条例中》明确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故不予采纳;

  

3.对第4条不予采纳,理由:目前农村集体经济归口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因机构改革调整的可能,不宜明确由县市农经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故不予采纳;

  

4.对第6条不予采纳,理由:政府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标准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资金不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中支出,故不予采纳;

  

5.对第8条不予采纳,理由: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具体帮扶政策,不宜在《条例》中规定过于细致,可在今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明确具体政策措施,故不予采纳;

  

6.对第9条不予采纳,理由:提取项目分成违反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故不予采纳;

  

7.对第10条不予采纳,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项目申报和实施,不宜在《条例》中规定过于细致,可在今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进行明确,故不予采纳;

  

8.对第12条不予采纳,理由: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形成的固定资产,交由村级管理维护,由于是实际使用者和受益者,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管理事务和责任;

  

9.对第15条不予采纳,理由:占用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进行建设的经营性项目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扶持”,不宜在《条例》中规定过于细致,可在今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进行明确,故不予采纳;

  

10.对第16条不予采纳,理由:不宜将“经济扶持”改为“扶持”,“经济扶持”更加明确、侧重于经济属性,“扶持”的表述过于宽泛、导向不明,故不予采纳;

  

11.对第21条不予采纳,理由:不宜在《条例》中将给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设定具体考核指标,可在今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进行明确,故不予采纳;

  

12.对第25条不予采纳,理由:不宜删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中的招投标制度表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数额较大的,按相关规定必须公开招投标;

  

13.对第26条不予采纳,理由:为防止暗箱操作和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必须“严禁”私下流转交易和场外流转交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明确规定“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故不予采纳;

  

14.对第29条不予采纳,理由:公益金、公积金的提取,《条例》只作出指导性的参考标准,具体数额和比例应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章程、由成员内部自行确定,不宜明确规定具体数额标准,故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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