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1-12 字体大小: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农(农药)罚〔2020〕9

当事人:吉首市绿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农资分公司

负责人:陈建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67802XXXXXX

住址:吉首市农业农村局宿舍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在2020年农业部农药监督抽查专项行动中,湘西州农药监管科于2020年8月5日对吉首市绿原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农资分公司正在经营的“1.8%阿维菌素” (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454,生产许可证为农药生许(冀)0025,生产日期为20200311,规格为100ML/瓶,生产单位为河北神华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加法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农药中阿维菌素质量分数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11月3日,州农药监督科将本案移送至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查;同日,本机关将《检验报告》及《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11月9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11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及仓库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进销货凭证等书证。11月25日依法扣押了其经营门店内发现的“1.8%阿维菌素”9瓶,向该农药标称的生产企业“河北神华药业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但尚未收到生产企业的回复函。至此案件调查终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14日以98元/件的价格从厂家购进了30件“1.8%阿维菌素”(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454,生产许可证为农药生许(冀)0025,生产日期为20200311,规格为100ML/瓶,生产单位为河北神华药业有限公司),每件40瓶。截止至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以110元/件、3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共19件零10瓶,并给泸溪县种植大户张孝顺无偿赠送418瓶,执法人员抽样送检用3瓶,在其店内发现并予以依法扣押9瓶。当事人经营该批次 “1.8%阿维菌素”货值金额为3300元,违法所得为212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进货及销售“1.8%阿维菌素”的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实在当事人的经营门店内发现了涉案农药“1.8%阿维菌素”9瓶,在其仓库内未发现涉案农药。

证据三:发货单、销售明细表,证实当事人进货及销售的数量和价格。

证据四:案件移送函、接受案件通知书、案件材料移送清单等,证实案件的来源,是由湘西州农药管理科移送至湘西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证据五:抽样单,证实抽样的情况。

证据六:检验报告,证实该批次“1.8%阿维菌素”中阿维菌素质量分数不符合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七:证明,证实当事人向张孝顺赠送该批次农药的情况。

证据八: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州农(农药)[2020]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经湖南加法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次“1.8%阿维菌素”农药中阿维菌素质量分数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之规定,属于劣质农药。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本机关查处,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四款,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该批次“1.8%阿维菌素”9瓶;

2.没收违法所得2120元;

3.处以3000元罚款。

罚没款共计51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省湘西州政务中心的罚没款专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税收入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湘西州分行,账号:4300151007305000226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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