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湘西州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12-21 字体大小: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州农(渔业)罚〔2020〕1号

销售禁用渔具一案

刘学仿



当事人销售的禁用渔具“地笼”,是于2019年12月底由业务员送货上门,数量为40个,进货价格为11.5元/个,销售价格为15元/个。截止2020年6月10日,共销售4个,未销售36个,销售所得共计60元整。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湘西自治州

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9 日

已执行完毕

2

州农(种子)罚〔2020〕1号

销售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种子一案

花垣县丰收种子门市部

龙素兰

当事人龙素兰于2019年购入“泰优390”水稻种子50公斤,并放置在镇门市部内对外销售。其对购买者声称要回收包装袋,并剪开种子外包装袋倒入黑色塑料袋中以散种方式予以销售,销售价格为90元/公斤,货值金额为4500元。截止2020年3月14日,当事人以此方式销售该种子共31公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湘西自治州

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7日

已执行完毕

3

州农(种子)罚〔2020〕2号

经营假农药

一案

长沙裕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谌雁军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2日前铺货给保靖县某服务部 “友玉109”玉米种子,数量为1000公斤,销售价9.8元/公斤,并约定按实际销售情况返利。贵州友禾种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发函《关于回收“友玉109”个别种子的函》,被委托人分别于2019年3月6日、13日、18日退回 “友玉109”玉米种子共998公斤,其余2公斤赠送给了当地种植户作品种示范,共计1000公斤。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验,判定“该样品与标注品种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友玉109”玉米种属于假种子。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湘西自治州

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15日

已执行完毕

4

州农(动监)罚

〔2020〕1 号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一案

杨再卫



2020年6月,当事人杨再卫通过中介联系购买了一批生猪,共92头。6月20日,在未经检疫,无动物检疫证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又通过中介联系货车司机沈青春、申留加,将该批生猪从山西运输至花垣县边城镇。当事人拟以13—14元∕斤价格进行销售。经过磅检查,该批生猪共重27840斤。经市场调查,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花垣地区的生猪价格为13元,货值金额为361920元。隔离观察期届满后,经花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临床检疫,该批92头生猪无异常情况。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罚款

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湘西自治州

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4日

已执行完毕

5

州农(动监)罚〔2020〕 2 号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

沈青春

申留加



2020年6月,当事人沈青春、申留加通过中介联系承接了托运人杨再卫的生猪运输委托。在未经检疫,无动物检疫证明的情况下,两名当事人于6月20日驾驶货车,从山西将托运人杨再卫的92头生猪运至湖南省花垣县边城镇,运输费为4000元。两名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湘西自治州

农业农村局

2020年 8月24日

已执行完毕

6

州农(肥料)罚〔2020〕1号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

泸溪县富农磷化有限公司

田昌勇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钙镁磷”土壤调理剂未办理肥料登记证,2020年3月2日-26日期间共生产无肥料登记证肥料产品“钙镁磷”土壤调理剂199吨,按180元/吨价格销售给湖南高又高发展有限公司166吨(余下的33吨系26日调查取证中发现,未售出),涉案总货值35820元,其中销售所得2988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的肥料产品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警告;罚款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湘西自治州

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9日

已执行完毕

7

州农(肥料)罚〔2020〕2号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

泸溪县中汇磷化有限公司

文体国

当事人在2020年3月25日至26日期间存有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肥料产品“钙镁磷”及“镁钙磷”土壤调理剂行为,总货重31.025吨(“钙镁磷”土壤调理剂18吨;“镁钙磷”土壤调理剂521袋,每袋25千克),参考同期同行同种产品售价180元/吨,总货值5584.5元。因制止及时,涉案产品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的肥料产品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警告;罚款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湘西自治州

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8日

已执行完毕

8

州农(农药)罚〔2020〕4号

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及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

龙山县蔡昌爱农资经营店

蔡昌爱

1、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以700元/件的价进购了袋装“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8件,100袋/件,除104袋用于当事人自家百合种植地外,其余的该“菌核净”被放置在门店内予以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4992元。截止至5月19日,对外销售共6件40袋,剩余56贷,违法所得为4600元,该批次袋装“40%菌核净”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2日,但《农药委托加工及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约定的合作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已终止,实际生产单位在2020年已丧失继续合法使用农药登记证PD86108-4的权利,故其在2020年生产的“40%菌核净”属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假农药处理。

2、当事人于2020年3月21日以600元/桶的价格进购了桶装   “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共40桶,除21桶用于当事人自家百合种植地外,其余的被放置在经营门店内予以对外销售,货值金额为13680元。截止至5月19日,对外销售共9桶,剩余10桶,违法所得为6480元。实际生产厂家通过粘贴及涂改的方式将该批次桶装“40%菌核净”的标签上标注的规格处进行了修改。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系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销售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湘西自治州

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4日

已执行完毕

9

州农(农药)罚〔2020〕6号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一案

花垣县万户植保

滕达

1、当事人于2017年从厂家购进了 “甲氰菊酯”。2020年9月27日,在该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后当事人依然将剩余的15瓶放置在其门店的货架上以5元/瓶的价格待售。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75元。

2、当事人于2017年3月15日从厂家购进了“甲氰菊酯”。该批次农药因放置过久,生产日期标注的地方已褪色,无法辨认具体日期。但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进货凭证,可以证实该批次农药系2017年3月15日前生产,该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当事人依然将剩余的42瓶放置在其门店的货架上以5元/瓶的价格待售。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21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均应当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湘西自治州

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8日

已执行完毕

10

州农(农药)罚〔2020〕7号

经营假农药一案

保靖县农丰源农资技术服务部

詹涛

2020年4月5日,当事人以160元/件价格购入“90%二甲·草甘膦”共10件(100袋/件,共1000袋),并放置在其经营的位于保靖县清水坪镇的保靖县农丰源农资技术服务部对外销售。该批次“90%二甲·草甘膦”已全部销售出去,销售价格为2.5元/袋,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为2500元。经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验,该批次农药未检出2甲4氯含量,实测值与标示值不相符。检验结果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批次农药属于假农药。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湘西自治州

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8日

已执行完毕

11

州农(农药)罚〔2020〕8号

经营劣质农药一案

保靖县马振华农资店

马振华 

2020年7月10日,当事人以260元/件价格购入“88.8%草甘膦胺盐”共5件(200袋/件,共1000袋),并放置在其经营的位于保靖县清水坪镇的马振华农资店内对外销售。该批次“88.8%草甘膦胺盐”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2元/袋,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2000元。经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检验,该批次农药产品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批次农药属于劣质农药。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湘西自治州

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8日

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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